王树伟律师
主任
王树伟律师

王树伟律师

主任

湖北九凯(江汉)律师事务所 执业 19年 执业证号:14201200710611388 15337235554

律师介绍

王树伟律师,现为湖北九凯(江汉)律师事务所主任,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,自 2007 年执业,已有 19 年执业经验,曾获评 “五星级推荐律师”,同时曾任龙隐禅寺法律顾问。王树伟律师曾跟随多名高校教授、律界前辈学习,夯实法学理论功底,积累了十分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。其本人性格沉稳厚重、坚毅自信,擅长办理疑难复杂案件,经手数百起各类案件,办案成效突出。

王树伟律师带领的律师团队汇聚资深执业律师、合伙人律师、中青年骨干律师及多名助理,是一支专业过硬的法律服务团队。总所设于武汉市武昌区核心地段,临近湖北省政府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、武昌区人民法院;江汉分所坐落于江汉区循礼门 5A 级写字楼,办公区位优越。

团队主要业务涵盖:刑事辩护、婚姻家庭继承、债权债务、交通事故、医疗纠纷、房产纠纷、合同纠纷、劳动工伤人身损害、企业法律顾问等多个领域。尤其在刑事辩护业务上,团队办理大量刑事案件,取得多起不起诉、取保候审、缓刑的成功结果;辩护律师提出的从轻、减轻处罚意见多次被公安、检察院、法院采纳。多次协助当事人通过合理经济赔偿获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,促成被害人方请求司法机关对当事人从宽处理,实现良好办案效果。除此之外,团队还处理大量经济纠纷、行政诉讼、劳动、婚姻家事类案件,为当事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,也为多家企业、个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,助力企业做好经营合规、防控法律风险。

刑事典型案例

案例一:跨境网络开设赌场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

基本案情:林某因赌博欠债,为谋取非法利益,伙同他人组建网络赌博群转播境外赌场实况,组织人员参与百家乐网络赌博,团伙后期前往越南设立赌博窝点,雇佣十余人出境分别从事主持、财务、拉客、后勤等工作;同时在境内组织跑分团伙,利用银行卡、微信、支付宝账户完成赌资结算。本案赌资流水超 10 亿元,涉案人员分工明确,部分人员存在犯罪前科,涉案人员有主动到案、境外抓获移交等多种到案情形,多人被刑事拘留、逮捕,部分人员成功取保候审。

涉及罪名:开设赌场罪、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

辩护要点:辩护方提出部分被告人属于从犯、主观恶性较小;部分人员成立自首、坦白;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、积极退缴违法所得;部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、家庭条件困难;部分涉案金额认定存在偏差;申请对当事人从轻、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,同时申请羁押时间折抵刑期。

法院认定:该案属于境内外配合的稳定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团伙,赌资流水特别巨大,犯罪情节严重。部分人员提供资金结算帮助,认定为开设赌场共同犯罪;少数仅提供支付账户协助资金流转人员,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法院对各被告人的自首、坦白、从犯、认罪认罚、退赃等量刑情节均予以考量。

案件警示:跨境网络赌博多采用境外设窝点、境内跑分的模式,犯罪隐蔽、涉案流水巨大。出借个人银行卡、微信、支付宝账户参与资金跑分,有可能构成开设赌场共犯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帮信罪;被高薪引诱出境从事所谓客服、财务岗位,极大概率涉赌博类刑事犯罪。

案例二:某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、非法经营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

基本案情:查某实际控制的投资公司,在没有取得金融监管许可的前提下,以高额利息作为诱饵,通过传单、社群、媒体等多种途径,以增资扩股、借款、投资项目等名义,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。同时该公司使用他人信用卡,借助 POS 机虚构交易实施信用卡套现业务。查某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实业公司,在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,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。经审计,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 1.09 亿元,涉及 438 名集资参与人;信用卡套现金额近 1.98 亿元;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超 2831 万元,案发后仍有 3247 万余元集资款没有兑付。

涉及罪名:被告单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、非法经营罪;涉案个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、非法经营罪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部分被告人还存在集资诈骗犯罪前科。

辩护要点:辩护人提出部分资金来源于亲友,不属于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,不满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;信用卡套现行为属于民间借贷,不构成非法经营罪,部分人员并非实际实施刷卡行为,不属于犯罪主体;部分人员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观上无犯罪故意,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;涉案审计鉴定依据不足,应当剔除注册资金、亲友投资金额;同时结合部分被告人自首、属于从犯、退赃、认罪认罚情节,请求对当事人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。

法院认定及判决结果:法院认定该投资公司构成单位犯罪,其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主体高息吸收资金,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;虚构交易利用 POS 机套现,情节特别严重,构成非法经营罪;实际控制人主导无真实交易的虚开专票行为,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。结合各被告人地位作用及自首、从犯、认罪认罚、退赃退赔等情节分别量刑。被告单位数罪并罚判处罚金 100 万元;实际控制人结合前科数罪并罚,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罚金;其余高管、财务、业务人员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,部分适用缓刑,均处以罚金;判令相关人员共同退赔未兑付集资款,对涉案财物处置、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。

案件警示:企业未经许可,不得以投资、借款、入股等名义向社会公众高息吸纳资金,否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;POS 机虚构交易套现、借用他人信用卡周转,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;无真实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,税额巨大将面临重刑,企业应当做好税务合规。企业高管、财务人员参与违规融资、资金及票据违法操作,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。


擅长领域

擅长处理各类刑事案件,办理多起跨境开设赌场、非法吸存等重大复杂刑案,积累大量取保候审、不起诉、缓刑成功案例。办案沉稳善攻坚,善于把握辩护要点,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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